第十條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制,并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一條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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